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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由来
2022.05.09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将原本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属于创造者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产生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一词语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知识产权也不断完善。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993年关贸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为“TRIPs”协定)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1982年我国通过《商标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构建。我国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对定了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伴随着《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历次修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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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之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