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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05.13

1、基本情况

原告: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530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时,被告正处于自行清算程序,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但由于对方在清算,法官只能在调解书中确认债权数额,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后来被告又停止了清算,原告无法根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再次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债务履行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2、律师观点:

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的。如果遇到客户公司破产清算,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自己的债权。但存在清算组不认可债权的可能,所以最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保障自身权利。清算组如果没有通知,造成了损失的,可以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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